組織章程
  入會申請方式
 
 

第五章 會議

第三十條: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名集之。定期
       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
       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三十一條: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之,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員大會會議,經
        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監選。
第三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三條:下列各款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一、變更章程。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第三十四條: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經理事會決議呈請主管機關就地域區分,
        依各區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代表大會職權。
第三十五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均得列
        席。
        理事、監事開會時均不得委託其他人代表出席。
第三十六條: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七條:理事長及常務監事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及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以不願
        執行職務論,視同辭職別行改選。理事、監事無故不出席 理事、監事會議,連續
        滿二個會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第六章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一、入會費:新臺幣三000元,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二、常年會費:每月新台幣五00元,每年一次繳納之。
三、廠商會員,視同前二項,每年一次繳納之。
四、委託收益,利息收入。
五、會員、其他,廠商捐助費。

第三十九條:會員、廠商會員、準會員、名譽會員退會時所繳入會費、常年會費概不退還。
第四十條:本會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均應提經理事會通過,監事會審議後,提報會員代表大
       會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行報請主管機關核
       備,事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四十一條: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二條:本會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興辦事業其事業費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份,至多不
        得超過十份,但因必需得經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增加之前項之事業總額及每份金額
        ,應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呈報主管機關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廠商
         會員不得使用之』。
第四十三條:前項之事業費,會員退會不得請求送還。
第四十四條:興辦之事業,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分報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十五條:興辦之事業停止後,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停止後其權益由本會承擔之。

   
 
會館:台中市豐原區成功路157號4F TEL:04-25285910 FAX:04-25204331
e-mail:b22244@ms64.hinet.net 蔡良蕙秘書